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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2018年10月自考00262《法律文书写作》真题

王卫孙 2020-04-15 历年真题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16、简述叙写法律文书案件事实的基本要求。

17、人民法院制作的刑事裁定书和刑事判决书有哪些区别?

三、写作主题:本题40分。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

18、20××年×月××日下午5时许,××市公安局接到市民李小兰的报案,李小兰称自己的女儿田晓梅在× ×市第二人民医院被女婿王猛杀害。×   ×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指派民警赶赴案发现场将犯罪嫌疑人王猛抓获并拘留。20××年×月××日,经 ××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将王猛逮捕。王猛现羁押于× ×市公安局×   ×看守所。

具体案情如下:王猛与田晓梅系夫妻,二人是大学同学,曾就读于××大学。毕业后,王猛与田晓梅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一女。20××年×月××日晚7时许,田晓梅由于脑血管畸形引发血管破裂,在家中突然昏倒。王猛和李小兰迅速将田晓梅送往   ××市第二人民医院,经抢救田晓梅恢复心跳和血压,但失去意识,不能自主呼吸,   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一直处于重度昏迷状态。次日凌晨,田晓梅被转至重症监护室观察治疗。××日上午,王猛在田晓梅开喉手术治疗单上签署了家属同意意见,并向医院交付了×万元的住院押金。当日下午3时许,王猛趁探视病人之机进入重症监护室,当着李小兰的面强行拔掉田晓梅的呼吸管、输液管、血压监测仪等,并阻止医护人员抢救。至下午4时许,田晓梅因呼吸衰竭死亡。王猛被刑事拘留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市公安局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王猛属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具有一定的法律常识,明知拔掉呼吸管等会导致田晓梅死亡的法律后果,仍然实施上述行为,并阻挠医护人员的救治。犯罪嫌疑人王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将此案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田晓梅死亡鉴定书;医院的监控录像,证实王猛拔掉田晓梅身上的呼吸管、输液管、血压监测仪等医疗设备的事实。同时证实王猛与医生在此期间争执的事实;医生和护士的证人证言,证明王猛拔掉田晓梅身上的呼吸管、   输液管、血压监测仪等医疗设备,并阻止医护人员救治的事实。

王猛的基本情况:王猛,男,19××年5月12日出生,××市人,身份证号码:   ×××……,汉族,大学文化,××市××公司经理,住××市××区××路××号。

20××年×月××曰,××市公安局制作了案号为“×公(刑)诉字[20××]×× 号”的起诉意见书,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同时,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卷××页;   随案移交物品××件。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査终结的案件,   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査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四、写作辅题:本题20分。

19、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先予执行申请书。

张成名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市××公司工作,每月收入颇丰。张成名的父母张战胜、李晓农在老家务农。张成名刚参加工作的时候,逢年过节不时地回老家看望父母。但自结婚生子后,回老家看望父母的次数越来越少,以至于近年来张成名既不回家探望父母,也不给父母任何生活费用。起初,张战胜和李晓农夫妻二人还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计,随着年龄越来越大,疾病缠身,逐渐失去劳动能力,导致生活难以维持。万般无奈,二位老人只有向张成名求助。张成名不但置之不理,反而训斥、谩骂老人。

为此,20××年×月××日,张战胜和李晓农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决张成名履行贍养义务,每月给付赡养费400元。××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立即对案件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张战胜和李晓农因无力维持正常生活,   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请求法院裁定张成名先行给付赡养费1000元。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张战胜,男,1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市××县××村××号。李晓农,女,1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市××县××村××号。张成名,男,1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部门经理,住××市××区××路×号。联系方式:136×××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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