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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考官网整理刑事诉讼法章节复习(2)

张永绘 2018-10-17 串讲笔记

  第十三章起诉

 

  一、检察院的公诉内容: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

 

  二、审查起诉:

 

  a.审查内容: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强制措施是否适当,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六)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是否扣押、妥善保管。

 

  b.审查起诉的方法:

 

  书面审查卷宗;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要听取犯罪嫌疑人、其委托人,被害人和委托人的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审查公诉时必须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这里:

 

  (1)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辩护人;

 

  (2)被害人委托的人——诉讼代理人这二个人的意见是肯定要听取的。

 

  要进行必要的证据调查工作(包括检察官自行调查,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限一个月,可以退回两次));

 

  c.审查起诉的步骤:

 

  专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签发起诉书。

 

  共同犯罪中: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在其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d.审查期限:

 

  (一)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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