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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考官网整理刑事诉讼法章节复习(11)

张永绘 2018-10-17 串讲笔记

  7.上诉不加刑原则:

 

  a.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三)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四)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五)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六)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b.例外:

 

  (一)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检察院抗诉,经第二审法院审查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二)审判监督程序中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注意:

 

  自诉又有反诉的案件中,若双方当事人都上诉,可以加重双方的处罚。

 

  上诉以后若是数罪并罚的案件,不能实际刑期不变,单个罪加重处罚;

 

  判缓刑的案件,撤销缓刑,刑期不变。

 

  8.二审庭审:

 

  a.开庭审理:

 

  (一)二审法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二)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三)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b.不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争议主要在适用法律、裁量刑罚和程序上的问题,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

 

  c.检察院的监督: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对接到开庭通知后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抗诉案件,法院应当裁定按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法院和当事人。

 

  d.二审中的辩护:

 

  (一)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二)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只就第一审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e.二审庭审中发现漏罪,应当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然后由原审法院退回起诉的检察机关。

 

  9.二审裁判:

 

  a.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用裁定书,民诉用判决书)。

 

  b.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c.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必须发回重审的:

 

  (一)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不能及时查清事实后改判的。

 

  (二)违反程序的:(比较行政诉讼法中的“严重违反程序”)

 

  (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10.发回重审的相关规定:

 

  a.原审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b.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c.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11.审理期限: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法院决定。

 

  12.二审附带民事诉讼:

 

  a.二审发现刑事、民事均有错误时,应一并改判。

 

  b.二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刑事部分,如果民事部分已经生效而有错误,对其应按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c.二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如果刑事部分已经生效而有错误,对其应按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并与民事部分一并审理。

 

  d.无上诉、抗诉,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上诉的,刑事部分期满即发生效力。

 

  13.二审自诉:

 

  a.对自诉案件在二审中调解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此时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判决或裁定。(比较两者的不同)

 

  b.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非附带民事诉讼),二审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c.在第二审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二审时上诉人请求增加新的诉讼请求或被上诉人提起反诉的,法院应根据自愿原则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之当事人另行起诉。

 

  d.第二审法院对于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比较一审自诉,是一样的)

 

  14.撤诉及生效判决日期:(比较民诉)

 

  (1)上诉、抗诉期满前撤诉:

 

  a.应当准许。

 

  b.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时生效。

 

  c.撤诉后在期满前仍能够上诉、抗诉?

 

  (2)上诉、抗诉期满后撤诉:

 

  a.由二审法院审查,如果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如果认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诉,并按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b.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法院不再向上一级法院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法院和当事人。

 

  c.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对于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

 

  (3)无上诉、抗诉,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上诉的,刑事部分期满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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